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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中性与中国对外贸易发展

作者:肖鸥    栏目:财经    来源:东方网    发布时间:2020-06-15 09:13   阅读量:14386   

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下大气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坚持‘两个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按照竞争中性原则,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方面,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对待”。为民营企业创造以竞争中性为原则的市场环境,不仅是缓解新时期民营经济困境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促进各类企业公平竞争进而促进中国经济长期高效发展的重要方式。本文希望从对外贸易发展的角度简要讨论竞争中性原则的重要意义。

过去,由于历史、现实等诸多因素影响,中国的市场竞争环境、政府政策扶持等企业外部竞争条件,在不同类型企业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随着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时期,以竞争中性原则为导向发挥市场、政府的共同作用对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增长尤为关键。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本身就是一个不断践行竞争中性原则的过程:民营经济从无到有、国有部门从一枝独秀到不断放开并以市场竞争为导向,在要素获取、市场准入等多个维度上,不同所有制企业越来越得以作为平等的市场参与者展开竞争,形成对中国经济开放式发展的共同支撑。2001年加入中国世界贸易组织之后,这一进程尤为明显。扩大对国际开放所产生的外部竞争压力,在市场准入要求、政策实施过程与对象等维度上,都对中国市场环境与政府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同所有制企业能够更为平衡地获得各类市场机会、资源,民营企业作为最为活跃的市场经营主体获得了极大的发展空间与契机。

然而,作为一个转轨经济国家,此前的很长一段时间,中国经济市场环境、政府政策施行等,不可避免地存在路径依赖与计划经济历史色彩残留,体现为国有经济在资源获取等方面仍旧具有民营企业难以比拟的优势。

竞争中性原则可以在要素获取机会、市场许可准入、产业政策执行等多个维度上得到体现。首先,以资金成本为例,横向对比,2008年前,民营企业平均借贷资金成本为5.2%,国有企业为3.7%,民营企业比国企高出1.5%;2008年后民营企业借贷资金成本上升到8%,国有企业为5%,民营企业比国有企业资金成本高出3%。纵向对比,民营企业在2008年后资金成本上升了2.8%,而国有企业只上升了1.3%。综合而言,民营企业2008年之后资金借贷成本增加了1.5%。

其次,从获得的补贴收入来看。横向对比,2008年前,民营企业平均获得0.634个自然对数值的补贴额,而国有企业这一数字为0.893,民营企业比国有企业低0.259个自然对数值;2008年后这一差距扩大到1.53。纵向对比,2008年后民营企业所获得的补贴虽然也有所增加,但增加幅度远小于国有企业。

再次,自2009年初开始,国务院逐步推出了钢铁、汽车、船舶、石化、纺织、轻工、有色金属、装备制造、电子信息以及物流业等十个产业的政策扶持计划。规划的基本内容是通过加大资本投入、鼓励合并重组、政策补贴支持等手段,促进产业生产销售增长,稳定经济增长。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在产业振兴规划中扮演了核心角色。

以这些政策梳理为基础,我们讨论竞争中性政策如何影响企业出口和中国对外贸易发展。研究发现,2008年后,民营企业相比国有企业所获得的政策支持、要素投入成本、补贴收入等多方面均更为减少。进一步讨论十大产业振兴规划政策的影响效果,发现十大产业振兴规划政策虽然在总体上促进了受支持行业内企业的出口绩效增长,但是这一效应在所有制之间存在差异性。民营企业受到的支持更少,进而出口绩效的表现也更弱。

总的来看,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最终要依托企业的成长,而企业的发展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这需要有一个持续稳定的营商环境,需要有一个较为稳定的政策预期。而竞争中性的原则对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不同行业的所有企业一个稳定的预期,有利于企业的长期投资和研发活动,有利于企业建立一个稳定的持续的贸易网络,从而促进企业进出口发展和中国对外贸易发展。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当面临外部冲击时,这种竞争中性原则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贸易网络的构建、投资与研发等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是需要积累的。如果完全是因为外部冲击导致部分企业倒闭,这是一种市场选择行为,优胜劣汰。但如果是因为政策的非竞争中性,导致市场的逆淘汰,这对企业、对经济的伤害是非常严重的,即使对活下来的企业,也会严重损害其对未来的预期,不利于其长期发展。

杨汝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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