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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作者:李陈默    栏目:企业    来源:西部热线    发布时间:2017-05-07 00:20   阅读量:1792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5月5日上午9:30,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5月4日--2017年5月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4日下午15:00至2017年5月5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公司行政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朱宝松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78,148,24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9.38%;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78,134,74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9.3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3,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45%。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2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13,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4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3,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45%。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表决各项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78,148,241股,其中同意178,142,1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6%;反对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表决结果:同意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54.81%;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45.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54.81%;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45.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审议通过《关于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5、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78,148,241股,其中同意178,142,1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6%;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54.8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45.19%。

7、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8、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9、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丁天、张诚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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