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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道理财产品-理财产品是否可以“保本保息”

作者:醉言    栏目:企业    来源:西部热线    发布时间:2016-10-28 15:06   阅读量:7292   

最近几年来,跟随我国金融市场迅速发展和人们投资理财意识日趋加强,因投资理财激发的纠纷案件呈多发态势。

周丹(化名)与罗红(化名)签署了《证券投资拜托理财协议书》。协议商定,周丹以自有合法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拜托罗红为其进行证券投资理财。全年核算,罗红需保障周丹账户年度盈利不低于8%,不然罗红需依照8%年收益补齐周丹的盈利差额。

当账户的实际盈利在8%之内,罗红不参加收益分成;当账户的实际盈利在8%以上,周丹、罗红分别分享所有益润的60%和40%。

后周丹账户出现损失,告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罗红补偿其本金及收益损失。

法院以为,周丹与罗红签署的协议书中有关保障投资本金及最低收益的商定属于保底条目商定,尽管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但因为其将证券投资的风险彻底分配给受托人,有悖于公正原则,亦违背市场基本规律,故应该认定无效。

该保底条目属于本案拜托理财协议的核心条目,在其被确认无效后,两边当事人即失去了缔约目标,协议的其他部分已无持续实行的意义,故本案拜托理财协议亦应该认定整体无效。

同时,法院以为,周丹与罗红关于本案拜托理财协议无效均有错误,两边应该一起分担因实行该协议所产生的损失。考虑到罗红明知证券投资存在风险,仍向周丹做出保底许诺,促使周丹与其签署本案拜托理财协议,故罗红应该对形成该股票账户的资金损失承当主要义务。

法院最后联合案件其他事实,裁夺罗红补偿周丹75%的损失。

千龙网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自2012年1月至2016年6月,二中院共受理投资理财类纠纷案件123件,其中103件案件是因为投资者遭遇投资损失或未达到预期收益而激发的。争议主要存在于合同中商定的保本保息条目是不是有用,和对由此形成的损失如何承当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醒广大投资者,投资理财合同中的收益报答条目和“保底条目”需求投资者特殊留意审查。

投资者要认真浏览合同中的收益条目及风险介绍,明确“预期收益率”和实际收益的差别。

有的金融机构为吸引客户,常常会口头宣传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但合同中并没有保障预期收益率的有关内容,同时请求投资者做出“自行承当投资风险”的许诺。

投资者一旦实际收益达不到预期收益,以口头宣传的预期收益率主张金融机构承当义务时,如金融机构不予承认,投资者的主张没办法取得赞同。

还要特殊留意,“保底条目”为无效条目。大批投资理财合同中有关投资收益会商定为“受托人许诺任何情形下,投资者的本金和固定收益不受损失,由受托人承当投资风险”。

然而据二中院介绍,除经国家同意的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保息理财产品以外,此类的保底条目因有悖于公正原则,也违背了基本的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属于无效条目,不受法律保护,形成损失的,常常要依据两边错误进行分担。

所以,投资者在拜托别人投资时,不要轻信别人做出的诸如“保本保息”的保底许诺,此类保底条目其实不能够保护投资者好处,投资者应理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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