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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3000万元重奖引进和培育金融机构

作者:文辉    栏目:企业    来源:西部热线    发布时间:2017-06-09 09:48   阅读量:13639   

本报讯 (记者 段金柱) 近日,福州市政府出台《福州市引进和培育金融机构奖励办法》。从今年起,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引进和培育金融机构。

《办法》提出,在福州市新注册成立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基金管理、金融租赁、消费金融、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1亿元)至2亿元的,给予200万元奖励;注册资本超2亿元的,超出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奖励,奖励最高限额1000万元。

在福州市新设立地区总部的境内外银行、证券机构,营运资金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奖励50万元;1亿元(含1亿元)至2亿元的,奖励150万元;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在福州市新设立地区总部的境内外保险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2017年起新引进的其他金融机构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由有关政府部门根据其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从业人数、纳税情况等方面因素给予综合评定,给予适当奖励。

对2017年起在榕新注册成立的法人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机构在福州购买、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优惠,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福州市法人银行业、保险业机构到异地及境外设立地区总部(省级分行或省级分公司)的,2017年起每增设1家给予50万元奖励;对福州市法人证券业机构到异地及境外设立地区总部(省级分公司)的,2017年起每增设1家给予20万元奖励。

鼓励金融机构引进高级管理人员和保险精算师、保荐代表人等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来榕发展,可享受福州市关于高层次优秀人才在创业科研经费、人才住房、安家补贴、生活津贴以及子女入学、职称评聘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2017年起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的保险精算师、保荐代表人任职满一年的,按上一年度在本地缴纳的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奖励期5年;其子女入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福州市教育局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拓展创新业务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自2017年起,在榕金融机构贷款投向在福州辖区内的年度贷款余额较上一年度每增加30亿元,给予5万元奖励;对小微企业年度贷款余额较上一年度每增加5亿元,给予10万元奖励;上述两项奖励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自2017年起,保险机构以债权、股权等方式投资福州支柱产业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3年及以上的,单项融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按融资额的0.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办法》还明确,福州市政府设立金融创新奖,对提出重大建议、举措并被采纳的金融机构和有关人员,由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按照“一项一议”原则,提请市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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