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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湖科技:关于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作者:张璠    栏目:企业    来源:新浪网    发布时间:2022-03-23 19:27   阅读量:8836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星湖科技:关于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22%的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根据相关法规,本次交易预计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重组是否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一,关于重组上市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36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至第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本次交易前,广新集团持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合计149,422,420股,持股比例为20.22%,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本次重组前36个月内,广新集团始终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广东省人民政府始终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完成后,预计广新集团仍为上市公司持股比例最大的股东和控股股东广东省人民政府仍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在认定是否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取得标的资产权益的,以该部分权益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相应股份在认定控制权是否变更时剔除计算,但上市公司董事会首次就重大资产重组作出决议前,前述主体已通过足额缴纳出资,足额支付对价获得标的资产权益的除外。

本次交易过程中,广新集团向上市公司出售的伊品生物43.78%股权,系于本次重组停牌前6个月期间取得截至上市公司董事会首次就本次重组作出决议前,广新集团已就该部分股权足额支付对价并完成交割综上所述,本次交易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重组上市

特此说明。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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