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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安远    栏目:房产    来源:西部热线    发布时间:2017-01-24 19:10

领土资厅函〔2016〕1959号

各预算单位:

为深化政府集中采购改革,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单位集中采购工作,充足施展集中采购的规模和价钱优势,提升采购效率,财务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有关工作的告诉》(财办库〔2016〕425号)(以下简称“告诉”),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告诉以下。

一、各单位要依照《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方法》(财库〔2013〕109号)和《告诉》请求,切实增强批量集中采购管理工作。对已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因时间紧迫或零碎特别采购不能够通过批量集中采购的品目,各单位应报部赞成后通过协议供货方法采购,但各单位协议供货采购数目不得超出同类品目上年购置总数的30%。

二、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通用办公设备经费预算应该严厉实施《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财资〔2016〕27号)规定,用于科研等特别用处的专用办公设备、家具及其他采购品目经费预算应该按财务部批复的部门预算实施。

三、各单位应该增强对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筹划安排,调和解置好采购周期、采购数目与品目配备时间的关系,认真填报批量集中采购筹划。其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应于每个月8日前向部报送下个月批量集中采购筹划;复印机、复印纸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8日前向部报送下个季度批量集中采购筹划;按《告诉》规定,往后京外预算单位空调机采购不再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京内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的频次调整为第二、三季度按月实施,第一、四季度按季度实施。

附件:财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有关工作的告诉

201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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